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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 第11條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1條
申請變更運輸時,託運單位應商請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受理,並應提出貨物運送通知書、貨主收存聯或變更運送申請書,送起運站辦理繳付變更運輸手續費及運雜費後,始得輸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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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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