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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6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裝卸通知及到達通知,有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其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無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者,通知軍事運輸機關及託運或接收單位。但到達軍品因地址不詳或有不需到達通知之特約時,得不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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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