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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17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交付,以運送通知書上記載之接收單位為對象。交付發生困難時,得交付於列車輸送指揮官或押運員,或逕洽軍事運輸機關負責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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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