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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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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20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提取時間,依各鐵路規定辦理,如超過規定時間提取,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物保管費,派有押運員者,核收貨物囤存費。 提取軍品,不隨即搬出車站時,依鐵路規定核收貨物囤存費。 鐵路運輸軍品提取時間,如遇暴風雨或天災事變時,得向車站申請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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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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