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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且其支援之機構未逾二處時,原登錄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照顧服務人員於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期間,其與該支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應於支援契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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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