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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27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7條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且其支援之機構未逾二處時,原登錄機構不得拒絕。 前項照顧服務人員於支援非登錄之居家式長照機構期間,其與該支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應於支援契約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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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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