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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2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
第三條
第四款所定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分類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 (一)照顧服務員。 (二)家庭托顧服務員。 二、居家服務督導人員: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專業服務人員: (一)教保員。 (二)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三)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人員: (一)照顧管理專員。 (二)照顧管理督導。 五、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案管理人員。 六、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人員之資格,規定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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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中另有 1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前,已…
第5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始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
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長照人員之認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居…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長照人員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離職日起逾二年,再任職於照管…
第8條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擬登錄之…
第9條
前條認證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
第1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失智症者、未滿四十五歲之失能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或提供…
第26條
長照人員支援非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時,應於事前由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敘明支援之地點、期間、時段及…
第2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照顧服務人員登錄於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居家式長照機構)者…
第3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於二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
第32條
本辦法除第二條附件一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 第1條
看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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