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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30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長照人員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其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認定,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第十五條第二項課程,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日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 (二)一百十一年九月四日以後修習課程者: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 二、第十五條第三項: (一)一百十三年六月二日以前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合計二點。 (二)一百十三年六月三日以後更新認證證明文件者: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安全與多元族群文化敏感度及能力,每年至少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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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8條本辦法所定應檢具之申請資料有缺漏者,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第29條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認證、登錄及繼…第3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於二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第32條本辦法除第二條附件一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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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