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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9條

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 前項人員,每年應完成至少二十點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合計至少四點。 第一項人員領有認證證明文件後,應依第十二條規定檢附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及檢具完成相關機關所定多元族群文化能力訓練之證明文件,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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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