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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 第29條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29條
依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從事機構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其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
第八條
至
第十四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第二十三條
至
第二十六條
及前條規定。 前項人員,每年應完成至少二十點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感染管制、性別敏感度課程,合計至少四點。 第一項人員領有認證證明文件後,應依
第十二條
規定檢附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文件、資料,及檢具完成相關機關所定多元族群文化能力訓練之證明文件,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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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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