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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2條

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應於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新: 一、原領認證證明文件。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完成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四、實際提供長照服務之證明文件,或提供長照服務單位擬聘僱之證明文件。 長照人員逾前項規定期限始申請更新者,應向擬登錄之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除應檢附前項所定文件外,其中前項第三款證明文件之繼續教育,應以申請更新日前六年內完成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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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