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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3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於二處以上長照服務單位登錄之長照人員,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由其依第二十五條規定擇一處辦理登錄,並由登錄之該長照服務單位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長照人員,已依第八條規定認證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登錄者,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訓練課程;未於期限內完成者,依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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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