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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3條

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章程影本、法人所有之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現況清冊。 二、不動產(土地或建築物)清冊、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不動產管理機關出具得辦理出租之文件;非都市土地者,免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租用不動產興辦長照服務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法人實績及執行力:法人長照服務實際績效及執行能力之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長照服務規劃及需求評估:辦理長照服務之規劃、需求評估、業務規模及服務項目。 (三)租用不動產之適性評估:租用不動產範圍、土地使用適宜性、交通便利性及租金來源。 (四)公益回饋及措施:社會公益之具體回饋策略及措施。 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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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經核定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興辦長照服務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申請人應敘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第8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且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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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