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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4條

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件後,得邀請長照服務相關專家學者、機關進行審查;審查經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不動產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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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