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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 第5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5條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人應檢附前條通知,向不動產管理機關提出承租申請。 不動產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出租者,申請人應於該機關所定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屆期未簽訂者,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廢止原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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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且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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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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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提供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且符合第二條規定條件之財團法人或公…
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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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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