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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 第5條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申請人應檢附前條通知,向不動產管理機關提出承租申請。 不動產管理機關經審查後同意出租者,申請人應於該機關所定期限內,簽訂租賃契約;屆期未簽訂者,不動產管理機關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由該主管機關廢止原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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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專案申請租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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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