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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1條

長照機構法人之董事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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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