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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8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有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所必要之財產。 前項必要之財產,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設立之規模及運用條件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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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