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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7條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立之長照機構,其區域、分類、家數及規模,得為必要之限制。 前項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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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