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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1條

依本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始得使用長照機構法人或類似之名稱。 長照機構法人名稱,不得使用與他長照機構法人相同或易於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長照機構法人所設機構,應標示其長照機構法人名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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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