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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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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6條
第 二 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 二 節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 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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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其他條文
第23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捐助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前項申請經…
第24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二、捐助財產之種…
第25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十七人組成之。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一次。董事配…
第27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董事,任期屆滿未能改選或出缺未能補任,致有妨礙董事會組織健全之虞者,主管機…
第2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
第29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主動公開下列資訊;其公開之事項變更者,亦同:一、…
← 第25條
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第2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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