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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28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提撥其前一會計年度收支結餘之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長照宣導教育、社會福利;另應提撥百分之十以上辦理提升員工薪資待遇及人才培訓。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從事社會福利者,屬前項應提撥收支結餘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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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