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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醫師出具之意見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通訊地址。 二、相關疾病診斷與近期治療現況。 三、當事人身心狀態事項。 四、當事人接受醫事照護服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或建議。 前項意見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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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