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 第9條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9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至長照機構執行輔導、監督、考核、檢查或評鑑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