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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日間照顧:指提供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對象於日間往返社區式長照機構,接受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及其他多元服務。 二、家庭托顧: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往返家庭托顧服務人員住所,接受身體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機構住宿式以外之住宿服務。 四、團體家屋:指於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之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之服務。 五、小規模多機能:指配合長照服務對象之需求,提供日間照顧、臨時住宿,或到宅提供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家事服務及其他多元之服務。 六、夜間住宿服務:指提供長照服務對象於夜間住宿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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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