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關稅法施行細則 › 第13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海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 海關於核定完稅價格後,應將最後決定及理由,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併送納稅義務人。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