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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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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海關對於依本法
第二十九條
第五項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出之帳簿單證仍有合理懷疑者,應向納稅義務人說明其懷疑之理由,並給予納稅義務人合理申辯之機會。納稅義務人並得請求海關以書面說明其懷疑之理由。 海關於核定完稅價格後,應將最後決定及理由,以書面連同稅款繳納證併送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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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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