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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 第19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本法
第三十五條
所稱合理方法,指參酌本法
第二十九條
至
第三十四條
所定核估完稅價格之原則,採用之核估方法。 依本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不得採用下列各款估價方式或價格: 一、在我國生產貨物之國內銷售價格。 二、兩種以上價格從高核估之關稅估價制度。 三、貨物在輸出國國內市場之銷售價格。 四、同樣或類似貨物依本法
第三十四條
規定核定之計算價格以外之生產成本。 五、輸往其他國家貨物之價格。 六、海關訂定最低完稅價格。 七、任意認定或臆測之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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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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