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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出口前、後,指出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所稱進口前、後,指進口日前後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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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