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關稅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同樣貨物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其交易價格,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同一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較其他廠商生產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優先適用。 二、同樣貨物與進口貨物交易型態相同及交易數量相當者,其交易價格應優先適用。 三、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二種以上時,以最低者為準。 前項規定,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