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科技通訊與數位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規範關鍵電信基礎設施的認定、防護措施及管理辦法,旨在確保國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的安全與穩定,維護公共利益及社會秩序。
1
相關議案
0
審議中
0
已三讀
0
提案政黨
審議中 0(0%)
已三讀 0(0%)
其他 0
聚合所有「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相關草案,僅呈現立法院公開資料,不評分排名。點下方政黨/狀態篩選。
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全部黨
全部狀態
審議中
已三讀
其他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19・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
第四十二條
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事業設置之電臺,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以下簡稱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及指定方式,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後,提報主管機關。 前項盤點及自評結果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 第一項通知期限應不得低於二個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盤點及自評結果,得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並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指定應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功能重要性、服務區域、可替代性、失效影響等因素。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結果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擬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評定。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以下簡稱關鍵設施設置者)提報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評定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實施;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有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重新評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主管機關評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之基準項目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該關鍵設施設置者依其經評定之防護計畫辦理演練,並就演練情形予以評核。 前項評核結果有待改善事項者,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定期盤點及自評其公眾電信網路之各項電信基礎設施;其盤點及自評結果有異動者,應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依
第三條
第一項規定重新核定該關鍵基礎設施之級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RSS 追蹤本法修法
全部修法動態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