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 第4條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4條
設置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結果三個月內,依行政院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計畫書架構擬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報請主管機關評定。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設置者(以下簡稱關鍵設施設置者)提報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完成補正。 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評定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實施;其關鍵電信基礎設施防護計畫有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重新評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