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 第6條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該關鍵設施設置者依其經評定之防護計畫辦理演練,並就演練情形予以評核。 前項評核結果有待改善事項者,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善。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