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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盤點及自評結果,得徵詢相關公務機關、民間團體、專家學者之意見,並指定公眾電信網路之全部或一部為一級、二級或三級關鍵電信基礎設施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指定應考量公眾電信網路功能重要性、服務區域、可替代性、失效影響等因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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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