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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本條例
第六條
所定軍官各種職務之任期規定如下: 一、重要軍職二年至三年。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 二、一般軍職任期,應根據官階及經歷管理需要,以一年至三年為限。但基於軍事需要,得予連任、留任。 三、專業性或技術性職務,以二年至四年為原則,並得依需要循專發展,不受任期之限制。 士官職務之任期,由人事權責單位依需要規定。 任期以實任本職為準,帶職受訓時間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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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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