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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69條

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 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時適因公差未返。 二、交代不清應行追究。 三、經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延期交代。 四、臨時發生疾病確難行動,經醫務單位診斷證明屬實。 五、天災事變。 六、擔任作戰演習或特殊任務或正在各軍事學校受訓期間。 調職或分配人員,非有前項各款原因,逾時尚未報到、離職者,原單位不得再予列報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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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