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72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2條

第 五 章 就職、離職、管制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離職規定如下: 一、調職令或分配令在所需移交期限前到達服務單位者,必須依照生效日期離職。 二、調職令或分配令到達服務單位距生效日期已不足下列期限,或已逾生效日期者,則以本人奉到調職、離職或分配之日起,照下列所需移交期限離職: (一)非經管財務之幕僚及未任實職人員,以五日為限。 (二)各單位副主官、副主管以七日為限。 (三)各單位主官、主管以九日為限。 (四)經管財務帳務補給器材等人員,以十二日為限。
AI 白話解釋

「就職、離職、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68條本條例第二十條所定軍官、士官就職規定如下:一、調職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新職單位完成報到手續。…第69條就職或離職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詳述理由呈報人事權責單位核准後,展延報到或離職時間:一、…第70條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第71條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未滿三日者記過。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第73條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一、六日以內者申誡。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第74條戰鬥間調職人員之離職到職期限,應配合當時戰況及任務需要,臨時以命令行之,但在狀況許可之下,仍…第75條調職或分配人員離職之日,由原單位填發離職、就職證明單,以作離職、就職之期限證明。第76條重要軍職調職時應實施職務重疊,如遇兩重要軍職對調時,則擇當時任務最重要者行之。
← 第71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