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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0條

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 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 三、臺灣至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 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 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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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