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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71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1條
就職人員無故延誤到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未滿三日者記過。 二、三日以上,五日以下者記大過。 三、逾五日者撤職。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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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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