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 第73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73條

離職人員無故延誤離職期限者懲罰規定如下: 一、六日以內者申誡。 二、七日以上未滿十日者記過,其直隸基層主官申誡。 三、十日以上未滿十五日者記大過,其直隸基層主官記過。 四、十五日以上者撤職,其直隸基層主官記大過。 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偵辦。
AI 白話解釋
← 第72條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