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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免職,規定如下: 一、奉准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自調職、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之日起免職。 二、作戰、因公或因病死亡者,自死亡之日起免職。 三、被俘者,自被俘之日起免職。 四、經核准參加公職競選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五、經核准任軍職以外之職務者,自核准之日起免職。 六、停職屆滿三個月者,自屆滿之翌日起免職。 七、因喪失國籍原因免官者,自免官之日起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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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