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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24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所稱服現役年資,指得納入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規定計算退除給與之年資。 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所稱就讀軍事校院期間得折算退伍除役時給與之年資,指依本條例
第二十九條
第九項規定,已向服務機關提出退撫基金補繳申請,並完成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程序後,併計之年資。 前項之年資,以軍官、士官兵籍表或結訓證書記載之時間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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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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