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 第37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依本條例
第三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其公職退休而未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人員退休時,得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申請支領本條例所定退休俸,其退除給與內涵,如遇退除給與調整時,按調整後基準發給之。 不合於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就任公職者,除已支領退伍金者外,得於公職退休時,憑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出具之證明或結算單,將軍職年資併同公職年資,辦理公職退休。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6條
看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