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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暫停辦理考績之人員,在未能依規定補辦考績前,其考績成果之運用,得沿用最近年度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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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