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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條例第三條所定初考、覆考、審核之三級考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考官組織系統,由其所隸屬單位之各級直屬長官擔任初考官、覆考官及審核官。 二、覆考官及審核官辦理考評時,應召集有關人員,以評鑑方式提供考評參考。 三、受考官所隸屬單位直屬長官僅有一級時,由其直屬長官逕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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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