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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定考績成果之運用,在用於向上培育、晉升、調升、送訓及勛獎等人事作業時,以考績績等優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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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