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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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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