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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前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處理辦法辦理退伍除役者,不適用本細則關於退 伍除役之給與規定。但依該辦法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人員,除不支眷補外 ,其月薪額及主食實物代金,準用本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之規定支給之。 三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前退伍除役再服現役而解除召集軍官,依照本條例規 定辦理,不得再恢復支領大陸半俸。 在臺支領大陸半俸人員,不支給主食實物及眷補,其月薪額,按第三十二 條第一款半數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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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