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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七十年七月一日前,已核定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仍繼續支領,其支給標 準除月薪額按現役官階實支月薪百分之七十五計列外,其主副食及眷補與 支領退休俸規定同。 前項支領生活補助費軍官,其停發及應享權利與義務,均適用支領退休俸 軍官之規定。但支領生活補助費逾三年而轉任公務人員者,比照第二十九 條扣減基數規定將應扣減基數金額一次繳還後再辦理軍職年資查證。 原由假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者,不適用前項扣減基數或年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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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