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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1條

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依 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役時 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其應受 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 ,期滿仍依志願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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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