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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第14條

常備軍官預備役人員,依志願或應召再服現役期滿,或具有第十二條、第 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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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