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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旗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依照前條規定懸掛國旗(海軍旗)時,如在上午八時以前,應於七時五十五分將國旗(海軍旗)暫時降下,至八時再行懸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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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