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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擬訂時,應視實際需要,徵詢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送請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前,應舉辦公聽會,聽取公眾及相關團體代表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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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