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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 第19條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電信事業傳送話務或簡訊時,應即時發送該通信之原始發信用戶號碼至受信端網路,並確保正確送達至受信端網路。 國內發信用戶使用用戶號碼撥打國內受信用戶之通信,除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受信用戶使用國際漫遊服務者外,電信事業於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介接點間,不得將該通信經由境外網路轉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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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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